(一)典型意义
近年来,(外)祖爸爸妈妈起诉需要探视(外)孙子女的案件不断增多,突出反映了社会生活对保障“隔代探望权”的司法需要。民法典虽未对隔代探望权作出规定,但民法典第十条明确了处置民事纠纷的依据。根据国内风俗习惯,隔代近亲属探望(外)孙子女符合社会广泛认同的人伦情理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本案依法支持原告探望孙女的诉讼请求,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,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备积极意义。
(二)基本案情
原告马某臣、段某娥系马某豪爸爸妈妈。被告于某艳与马某豪原系夫妻关系,两人于2018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,2019年6月30日生育女儿马某。2019年8月14日,马某豪在工作时因电击意料之外过世。现在,马某一直随被告于某艳一同生活。原告因探望孙女马某与被告发生矛盾,协商未果,现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:每周五下午六点原告从被告处将马某接走,周日下午六点被告将马某从原告处接回;寒暑假由原告伴随马某。
(三)裁判结果
生效裁判觉得,马某臣、段某娥夫妇老年痛失独子,需要探望孙女是人之常情,符合民法典立法精神。马某臣、段某娥夫妇探望孙女,既可缓解老人丧子之痛,也能使孙女从老人处得到关爱,有益于其健康成长。国内祖孙三代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,一概否定(外)祖爸爸妈妈对(外)孙子女的探望权不符合公序良俗。因此,对于马某臣、段某娥需要探望孙女的诉求,人民法院予以支持。遵循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,综合考虑马某的年龄、居住状况及双方家庭关系等原因,判决:马某臣、段某娥对马某享有探望权,每月探望两次,每次低于五个小时,于某艳可在场陪同或予以帮助。